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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管理
发布时间:2014-7-28 浏览次数:6448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芜市建〔2013〕118号


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加强外来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江北集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招标采购中心、重点局,无为县建委、芜湖县建委、繁昌县建委、南陵县建委: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执业行为,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和咨询业务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执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备案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分为分支机构备案和业务备案。

二、分支机构备案

(一)申请条件

1.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在我市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在芜分支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并配备相关专业的专职造价员;

4.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5.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总面积不少于60 M2;

6.近两年内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 办理程序及要求

1.在芜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造价站提交申请资料。经市造价站初审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备案,发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分支机构注册地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凭证之一,企业应妥善保管,并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主动出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前30日向市造价站申请延期换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备案证将自动作废。

(三)需提供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2.分支机构设立文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

4.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6.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7.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配备的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及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核验原件);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证明;

9.自觉遵守与维护芜湖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三、业务备案

(一)办理程序及要求

来芜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须在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向市造价站提出备案申请。省外企业,经市造价站初审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二)需提供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省内单位一式二份、省外单位一式三份)

1.《进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备案申请表》;

2.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情况说明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

5.项目负责人及配备的相关专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及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核验原件)。

四、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已经办理备案的予以取消

(一)在办理备案中提交虚假材料;

(二)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四)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五、办理分支机构和业务备案的企业应及时、如实提供备检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市造价站应根据备案工作要求组织现场核检,经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名单将在芜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whjs.com/)公布。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经复查整改仍未达标,依据有关规定,停止其在芜湖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办公地址、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到市造价站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七、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

八、未办理备案手续在芜湖从事工作造价咨询业务的外地咨询企业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作为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价款支付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九、市造价站应建立巡查制度,对外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在芜湖执业的从业人员实行诚信行为信息化管理。实时记录所备案企业及其人员在芜湖的从业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进入所辖区域内的造价咨询企业,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未办理备案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外地造价咨询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四十条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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