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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造价字[2007]004号
发布时间:2013-4-12 浏览次数:2915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材料

风险费用约定的通知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仍然存在,现阶段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部分材料价格的波动已超出发包方和承包方能够预测范围,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各方的合法利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材料风险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系数范围、幅度、依据和调整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二、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⒈范围:单项材料费用大于或等于该工程材料费用总额10% 的材料;

⒉幅度:单价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材料价格发生±10%(包括10%本身)的变动时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材料价格发生±5%(包括5%本身) 的变动时,予以调整;

发生变动部分幅度以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幅度以外的(包括本身)调增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调减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

⒊依据:《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市场信息》公布的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确定是否符合可以调整的幅度;

⒋计算方法: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的“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加权平均值为A;招标月份的“信息价”或以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为B;调整幅度为D;投标标底中的材料报价为C;

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结算价=A-B×(1+D)+C

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结算价=A-B×(1-D)+C

三、以上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可再计取其他费用。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报:市建委、省造价总站

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管局、长丰县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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